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许昌姿雅工艺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5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5003号
当事人:许昌姿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滨河路与昌盛路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俊召
海关代码:41109609WL
当事人委托安徽云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化纤制假发45000条,申报毛重3495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60%化纤40%动物毛,申报价格FOB3065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7041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220003497069。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毛重为4500千克,材质为聚酯和聚丙烯材质,实际价格为FOB206560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