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政和家祥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有一处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处理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2.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福建省政和家祥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粉尘涉爆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粉尘颗粒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到明火或高温,就可能引发爆炸,本案例中该公司有一处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一旦发生爆炸,会导致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能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